法律分析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23:48:45
2004年3月23日起某市供电公司对居民报装电表时,第一,限制选择小功率电表,强制选择40安以上大功率电表;第二,居民在报装电表时不能自行购买空断开关而是要购买其指定两个品牌的空断开关,并且价格远远高出市场价格。
请问:(1)本案中某市供电公司的行为属于哪一类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结合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析该类行为的法律特征。

第一,限制选择小功率电表,
现在国家用电标准每户用电标准要达到4KW以上,所以不配过小的电表是正确的,并且用大电表对你们用户是有利的,我不明白你在这事上为什么要反对?!
二,国家对进户产品要求有进网许可证,不允许小厂家的产品进入系统.当然大厂家的价格肯定比小厂家的贵了.只要有许可证的产品都可以入网,但不能只"购买其指定两个品牌的空断开关",这有违反规定的可能.但不是国家反垄断法上提到的垄断.你可以向他们的上级投诉.

拿刀砍他嘛,

不懂

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