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15:33:50
2001年9月初,胡某(男,19岁,无业)通过国外的网站购得一些淫秽光盘后,便用光盘刻录机进行复制,之后便在网上登出广告开展业务,还制作一网站,供人免费欣赏.两个月内,网站点机率高达5000人次,胡某也从中获利1万余元,经查,胡某1999年3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1年4月缓刑期满.
分析:对胡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缓刑期届满 即不再执行刑罚 其犯了 传播淫秽物品罪 应当判处有期徒刑2 年左右 并处罚金 成立累犯 从重处罚
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 5年内再犯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以累犯论处 从重处罚 过失犯罪的除外

胡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善良的社会风尚。客观方面表现为复制、贩卖和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本案中,胡某以牟利为目的,将其复制的淫秽光盘中的部分内容上网,供人免费欣赏。短短两个月内,该网站的点击率高达5000余人次,胡某也卖出淫秽光盘达160余张,从中牟利1万余元。其行为完全符合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素。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