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 帮忙 急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0:02:02
某建筑公司,急需100吨水泥,同时向新舞和白云水泥厂发函,函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于接信十天内发货100吨 货到付款,运费由供方承担 ”新舞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意以吨价1500元发货100吨,建筑公司回信同意。白云接到要货信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七天,将100吨水泥装车直接送到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起诉至法院,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

这的确是一个要约问题,正如楼上所说的,建筑公司的函为要约,新舞的回信和白云的行为都是承诺.在建筑公司收到承诺后合同即成立.
很明显,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啊!要约的问题。建筑公司开出的为要约,新舞回信为承诺,而白云之行为也为承诺。这两个合同在法律上看都是成立的。

建筑公司的函为要约,新舞的回信和白云的行为都是承诺.在建筑公司收到承诺后合同即成立.
很明显,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