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急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20:08:28
许某,男,38岁,某市委办公室主任.2000年3月至2002年7月间,先后有3人给许某送去彩电冰箱等高档消费品,及现金共16万元,许某收受财物后,给市委组织部有关人员打招呼,帮助该3人违法规定提升职务,但许某并未将所收财物分给有关人员,经查,许某已婚,但他经常与陈某(女,20岁)同居,邻居均认为他们是夫妻.
分析:对许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许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和重婚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许某是某市委办公室主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许某任职期间,先后收受彩电、照相机、影碟机等高档消费品及现金,总值人民币16万余元。许某收受财物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市委组织部有关人员打招呼,帮助该3人违反规定提升了职务。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案中,许某已婚,但经常与陈某(女,20岁)同居,虽然是同居,但邻居们均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可见,他们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群众也公认,因而是事实上的重婚。对于事实上的重婚,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重婚不需要有二次结婚的法律关系吗?
也就是说他没有领取与同居对象的结婚证也算是重婚吗>??

构成受贿罪,但是不构成重婚,紧紧是非法同居,新法没有事实婚姻的概念,必须领取结婚证才构成重婚罪!

构成受贿罪是肯定得,但不至于构成重婚罪!根据我国最新得<婚姻法>得有关规定,事实婚姻在1994年之后,这个概念已经不作为犯罪处理,而由道德加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