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案例的分析急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22:47:46
被告人王某,女,1983年3月出生,中学生.被告人于1998年4月6日中午骑自行车汇价,当骑到一下坡道时,因车速过快,把同方向行走的李某撞倒在地,王某倒地时,又将李某压倒在身下.李因脑颅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问:对王某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我要详细具体的根据法律基础知识的分析 喔

本案中王某不构成犯罪。

该案中,王某虽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王某出生于1983年3月,至1998年4月6日不满16周岁,我国刑法第十七条明文规定,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那八种行承担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爆炸、投毒、贩毒。处了这八种罪外,其余均不构成犯罪。

王某不满十六周岁,且不构成上述八种犯罪,因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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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是学什么的,需要侧重于那个方面的回答,我从法律专业角度来回答该题。

问:对王某应如何处理?
答:对王某应按无罪处理。(或答王某不构成犯罪均可)

问:为什么?
答: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案中王某出生于1983年3月,至1998年4月6日案发时刚满十五周岁。即王某只有在犯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罪的时候才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吧
3—10年

过失致人死亡.
民事侵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