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案例分析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6:29:03
某日,甲在某饮食店(乙)门前打电话,突然被悬挂于该店二楼的空调室外机(属某房地
产公司丙所有)砸伤.虽经治疗,仍瘫痪,生活不能自理. 因甲已瘫痪,不能行动,甲的
父亲便自己作为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丙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法院受理该案后
,追加出售空调的某电器公司(丁)和负责安装该空调的某家电安装公司(戊)为被告.

诉讼中,戊以乙在装修饮食店时振动了空调室外机。造成了机架的松动为由,请求法院追
加乙为被告.法院根据戊的请求追加了乙为被告.
诉讼中,丙的诉讼代理人指出,空调是丁出售非安排戊安装的,因此.空调室外机的脱落
致甲伤亡之事与己无关,丙不应当作为被告.
乙在诉讼中也指出,自己不应当是本案当事人,空调室外机脱落致人伤害系安装人的
责任,与己无关.即使本店装修与脱落有间接关系,也应另案处理.
问1、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有何错误,应如何纠正?
2、法院将乙,丁和戊追加为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
3、乙的答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戊请求追加乙为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
5、丙的答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1、法院在受理案件时,甲的父亲是不具备原告资格的,因此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甲的父亲应当以甲的名义起诉。
2、追加乙为被告是可以的,因为空调就装在乙的楼上,但追加丁和戊是不对的。因为本案属于建筑物上的附着物坠落致人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人和管理人是要承担责任的,因此跟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只有丙和乙,销售者丁和安装着戊跟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适宜加为共同被告。
3、乙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虽然空调的室外机是属于丙所有的,但是确实安装在乙的楼上,因此乙负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责任的。
4、戊可以请求追加乙为被告。因为空调装在乙的楼上,乙的行为直接影响到空调的稳定性,而且乙也应当对自己建筑物外面的附着物负管理责任。
5、丙的答辩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丙作为所有人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以丙是可以而且应该作为被告的,至于最后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当事人的证明情况后,由法院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