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00:54:56
被告人张(男,20岁)与被告人赵(男,19岁)一起在外游荡,因身上所带钱财所剩无几,便商量去抢劫附近的杂货店。两人用剩余的钱买了两把匕首。晚10时许,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一边大声说:“深更半夜的,你们干什么?”一边去开门。开开门后,二人见店主身材魁梧,难以对付,扭头就跑,店主急忙追赶,将被告人张抓获。后赵也被逮捕归案。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是犯罪预备,因为张某和赵某购买匕首及深更半夜去敲杂货店门的行为是为实施犯罪而创造便利条件。这两个行为并不是抢劫行为的构成要件。抢劫行为要实行了暴力,威胁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2人并未实施上述行为,故不成立犯罪未遂,而是犯罪预备。

预备

犯罪预备是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前的准备阶段。

目前2个人处在预备,见到不好对付,打消念头,所以是预备。

未实施着手,所以不存在既遂,且不是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不能动手,所以也不是未遂。

是犯罪预备 二人并未着手实行抢劫行为

是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