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家属工养老保险如何发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9:56:47
以前曾在老公单位(国企)做了十几年的家属工,以前也不懂保险什么的,反正单位说什么就是什么,单位要你干什么就干什么。最近听说在养老保险方面出台了相关方面的政策,是关于做过家属工十年以上的,好像还有什么55年家属工什么的,具体也不太清楚,是听别人讲的,好像说从什么时候开始会给一点钱,不知道有没有朋友知道的比较具体一点,麻烦请告知。非常感谢!
是重庆的,还有问题中的那个55年,我也不知道是55年还是95年,听别人转述的,可能不太清楚,就想着能多提供点内容以便回答的人能有更清晰的思路,谢谢

关于请求解决二都,山口,龙湖等采育场小集体家属工社保,医保问题的申请报告:
申请事项:请求上级领导部门督促邵武市林委下属的采育场为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保和医保(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我们不能再缴纳社保,医保,则由采育场将依法应为我们缴纳的社保,医保,以货币的形式补偿给申请人,具体该补偿的金额参照邵武市社会保险公司的缴费办法,并按申请人所实际工作的年限予以计算)。
申请人(以下称我们)是福建省邵武市林委下属各单位采育场小集体家属工,上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为了响应当时国家提出的建设山区,以林业,以场为家的口号,跟着我们的丈夫(当时我们的丈夫均是采育场的职工),一起投身到林业生产的大军中,同我们的丈夫一起上山植树造林。后来到了四清以后成立了家属生产大队,即由我们这些家属组成植树造林队伍。在那些年,我们植树,造林,抚育,每天早出晚归,冷水配馒头,汗水洒遍每个山头。应该说当时我们在这些家属小集体工所从事的事情与我们的丈夫不相上下。也正是由于这一点,我们所工作的单位既采育场也均有给我们这些家属工发放工资,并且我们这些人当时采育场给我们发放工资时,对于工资部分里的三金既集体公积金,公益金等三金均予以扣除了,这更加说明了当时采育场是将我们作为采育场的员工来对待。
上世纪90年代,根据我国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作为企业的职工,该企业必须为其缴纳相关的社保及医保,但是当我们这些当年为了采育场的建设而辛苦工作几十年的家属工,向我们的企业既采育场提出要求,希望依法为我们这些家属工缴纳相应的社保和医保时,采育场却以各种的借口予以推脱,致使我们的社保和医保问题至今还未能解决。
我们认为,采育场不给我们解决社保和医保的问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我们虽然是采育场的家属工,但是我们为采育场工作已经二三十年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同时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只要形成劳动关系,既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所以,我们虽然未与采育场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我们事实上已为采育场工作了二三十年,那么我们即当然地成为采育场法律上的职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