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开始实施的民事诉讼法217条,能产生一些效果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6:03:11
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这是一条非常好的规定,特别是针对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有非常的限制作用。如果被执行人提供了财产收入状况,但是实际状况并非如此,比如其有可以履行的财产收入而故意隐瞒。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其拒不履行,严重者转作刑事案件处理;轻者可以对其罚款拘留。
当事人的申报就好比证据,无论申请执行人还是法院发现与其申报不服,对其处罚就有了依据。这就改变了过去对类似情况无法处罚的问题。无疑这是立法的巨大进步。
但是,由于我国并无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信用制度也没有建立,想要掌握当事人真实的财产信息还有诸多障碍。但是,这个进步作用的凸显既需要实践的检验,更需要司法实践执行经验的积累。无疑,这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个思路和非常好的一项举措。

这是一条新增加的法律规定,由此确立了一项十分重要的执行制度,即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查明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强制执行的关键,同时也是执行的难点之一。近几年来,这个问题一直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一是社会信用建设严重滞后,不少被执行人缺乏诚信,欠债后千方百计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二是社会财产监管制度不健全,财产状况不透明,相当多的企业做假账,财务数据失真。由于监管不严,被执行人能够很容易地转移财产;三是一些协助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出于自身利益需要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因此,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把解决这个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当然这条规定也有不足之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这里的一年,有待进一步的明确。财产报告的时间跨度为"当前"和"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当前"的说法比较模糊,应包括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后至履行完毕之前。执行期间,在被执行人首次申报财产后可能有新增财产的,除首次申报的财产能够满足清偿债务
外,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再次申报 。这种报告取决于被执行人的主动,很容易预料,想赖帐的被执行人往往会不报或假报,所以法院规定了相应的司法强制措施,包括罚款和拘留两种,罚款和拘留的对象范围为“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
。这种报告取决于被执行人的主动,很容易预料,想赖帐的被执行人往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