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答应办理建设项目有关的合法手续,是否构成违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20:23:29
我司欲在某村属土地上投资兴建某项目,于是和乡政府签订协议,要求乡政府办理项目的相关合法手续。但合同签订后,政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是否够成违约?合同中对政府帮助办理各种手续的约定合法吗?

另外涉及到30亩土地,是否能够由乡政府审批,如不能?到底土地应该是一个怎么审批的手续呢?
乡政府招商引资过程中的承诺,帮助办理土地的合法手续,这种承诺是否有效呢?如果有效的话,未完成手续的办理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呢?违约的话,乡政府承担的责任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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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乡政府没有任何审批土地的权利。
  在招商引资中,乡政府提出协助办理土地手续,是一种支持的态度,对你公司办理土地手续是一个有利条件,你们订立的协议也没有法律效力。具体到如何办理土地手续是这样的:
  1、你公司向当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2、由当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用地预审报告;
  3、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