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依据《刑事诉讼法》还是《刑法》,实施刑事强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0:19:59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六章中
刑法是实体法
其惩罚是刑罚而不是强制措施
是对已判罪的人 即罪犯的强制措施
刑诉中的是对犯罪嫌疑人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里面的规定,实施这类强制措施的机关是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