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亡家属抚恤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3:10:51
丈夫95年工亡,妻子当年42岁,因无经济来源,因此每月领取工亡家属抚恤金。1996年丈夫原单位为其安排了一份清洁工的工作,每月有固定收入,此时是否还能继续领取工亡家属抚恤金,如果能可以领取到什么时候。妻子今年刚好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经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了。当时关于工亡家属的待遇依据哪些条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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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是2004年开始颁布实施的,颁布实施之前已经解决处理的工亡家属问题是否应按照这项条例重新审核更改。还是继续按照以前的规定进行。04年之前有哪些法律依据

看这个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