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请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23:41:44
2001年9月4日,李陪将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婚礼照的拍摄胶卷送到一达照相馆冲洗。当李陪按约定的时间前往一达照相馆取照片时,被告知:由于工作失误,胶卷全部暴光毁损,愿意按冲洗费加倍赔偿。李陪认为胶卷所记录的内容具有特殊的人格纪念意义,且无法卒啪,两倍的赔偿额不足以弥补自己所受的损失,双方协议未果,于是李陪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1)李陪可以要求照相馆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2)李陪是否可以要求照相馆赔偿其精神损害?以什么理由起诉方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3)法院应考虑那些因素确定赔偿额?

1、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可以。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3、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