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精神病的产权人所得的拆迁赔偿费应由谁管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8:27:06
我家一家4口,其中包括我的姑妈,她十几岁就患了精神病,现在已经接近六十岁了,一直由我父亲负责照顾。
我们现在住的房子是爷爷留下的,是共有产权,其中我父亲占6/10,精神病的姑妈占2/10,伯父和大姑妈分别占1/10。
现在政府有个危房改造工程,我们房子是拆迁范围内,它现在有2个赔偿方式,一是货币补偿形式把产权卖断;二是原址回购,即是拆迁方先以某单价一平方乘以产权面积所得的价钱作为第一阶段的赔偿,待楼盘盖好后就让我们以某个优惠的价格买回我产权面积大小的新房。
无论选择哪种赔偿方式,它都会先给我们一笔现金,但是拆迁办的现在说有精神病的产权人那部分赔偿只能选择回购,而且回购的第一阶段赔偿的现金不能给任何人,只能由公证处管理,用作房子盖好后回购之用。
请问拆迁办这种说法是对的吗?是根据哪个法律条例呢?如果是精神病患的监护人,那可以帮她代管这笔钱吗?
另外,我爸是多年来唯一负责照顾精神病姑妈的人,如果姑妈百年归老了,她那部份的资产是怎样继承呢?
如能解答,不胜感激!
2、我姑妈在患有精神病的时候经人介绍下曾经结过婚(30多年前),但是对方2年后就离开了她,之后一直没有尽过丈夫的责任(我出生后都没有见过此人,估计已经另有家室了)。多年来男方只寄过一封信给我爸,是要求我爸帮他跟姑妈代办离婚(离婚好像不能代办吧),我们也没有对此作出处理。直到现在这个“丈夫”的资料仍然跟我们在同一个户口本上。请问这个男的在法律上还算是我姑妈的合法丈夫吗?继承的时候“丈夫”这一部分怎么办呢?

1 拆迁办的说法是错误的,这应该由其自由选择的,也就是说由她的监护人代理进行。
2 她的遗产由你爸爸和大姑大伯三人共同继承。
3 监护人的身份由几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指定,如果不服指定的话可以去法院起诉。

拆迁办的做法没有不妥之处,出于对精神病人特殊保护的考虑,这样做是对的。你的父亲是多年来唯一负责照顾精神病姑妈的人,那么也就是她的监护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你姑妈的前夫由于三十年前离开了,并且没有任何往来,他们之间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了。你到公正处作个公正,或者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把他的名字划掉就可以了。你不用担心,他是不享有任何继承权的。

姑妈兄弟姐妹共同继承她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