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同意对方使用自己的姓名,对方是否侵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21:45:29
原告李小玲与被告赵红艳均系唐河县19中学生。1995年高考后,二人均未过高招统一录取分数线。1995年9月,省广播电视大学补录时,李小玲被该校录取,但李认为不够理想而不愿去上。后来,被告赵红艳使用原告的准考证、学籍档案顶替李小玲到省广播电视大学学习。毕业后,赵红艳用李小玲的名字在唐河县某高级中学工作至今。2003年年初,原告以赵红艳和唐河县19中共同侵犯了自己的受教育权和姓名权为由诉至法院。
唐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自愿放弃学习机会,并默许被告赵红艳使用自己的学籍档案和录取通知书前去上学,二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受教育权。但被告赵红艳使用原告学籍档案入学并参加工作后,至今仍使用原告姓名,一直未予更改,已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驳回原告要求唐河县19中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请问:该案例中,原告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是否算犯法?而且原告已经同意对方使用自己的姓名,为什么还索赔?答好了追加悬赏!!!
我是名学生,这是我们的政治考题,事关重大,请给些专业点的回答。谢谢合作!!答好了追加悬赏!!!

你们这是冒名顶替,国家规定对于违法行为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既然是无效合同她当然可以告你
2,学校应撤消收回当事人的毕业证书
一、这个事情要分民事和行政两个方面。
对于民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上学使用名字是得到允许的,不能主张索赔。毕业后还使用则是没有得到允许的,是侵权,可以索赔(有因侵权而受害的话)。
而对于行政关系上,由于我国把教学关系视为行政关系,所以即使原告统一,冒用他人名字上学是违法(教育法)的,其学历可能被撤销。
二、索赔应当是针对其毕业之后还使用原告的名字,此时原告没有同意继续使用,也不能构成默示同意(这是人身权,一般不能默示同意的)。

你们这是冒名顶替,国家规定对于违法行为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既然是无效合同她当然可以告你
2,学校应撤消收回当事人的毕业证书

我不是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小小发表一下自己的见解,赵红艳因该没有侵犯李小玲的姓名权和教育权,被告拿走原告的准考上及学藉档案时原告因该是知情的,主这种情况因该算是默许了.
至于赔偿经济损失嘛,更是无从考究了.或是想让那位赵老师补偿这位真的李老师的经济.

一、这个事情要分民事和行政两个方面。
对于民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上学使用名字是得到允许的,不能主张索赔。毕业后还使用则是没有得到允许的,是侵权,可以索赔(有因侵权而受害的话)。
而对于行政关系上,由于我国把教学关系视为行政关系,所以即使原告统一,冒用他人名字上学是违法(教育法)的,其学历可能被撤销。
二、索赔应当是针对其毕业之后还使用原告的名字,此时原告没有同意继续使用,也不能构成默示同意(这是人身权,一般不能默示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