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05:38:30

1.税务管理
登记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
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
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纳税人停业期
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
管理。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账簿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
内,按规定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
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簿。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
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0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
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
备案。
2.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印制实行统一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
定的企业统一印制,其他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刷。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以
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临时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本地税务机关
证明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对外省来本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
10000元以下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
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