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避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3:37:43
我在05年与一家台湾企业签订了一份用工合同,同时附带签订了一份竞业避止协议(是强制性的,不签不行),协议规定,在该企业工作期间及离职后的2年内,不得在同行业与之发生竞争的企业工作,作为补偿,企业每月提供避止补偿金800元,随每月工资下发;
现在我要离开这家企业了,我想知道:

在离职后的两年内,该企业是否应该支付我相应的补偿金;如果应该,是一次性发放还是每月发放? 最好能附带上相关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谢谢!
对于金牛行空的回答:

新劳动法第22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该条款中的“解除或者终止”不就是指提前解约或正常合同到期后离职吗?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我工作的3年,离职后的两年,这5年都属于竞业避止期啊,在职的这3年,每月发放补偿金,离职后也应该发放啊。

离职后的两年,原企业已经与你接触了劳动关系,当然不会再向你支付补偿金;
合同上已经写清楚了,那每月800元的补偿金是你在职的时候随每月工资发放的,不是说你离职后还会发放。

离职后的两年,原企业需要向你支付补偿金,这是同业禁止的必要条件。新劳动法里也是这样规定的

仔细看一看新的《劳动合同法》你就知道了,台湾老板不是傻子。一旦离职,就是你单方面中止合同,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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