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求助!!我妈妈的电动车在朋友家位于九楼的门口掉了,请问朋友小区的物管应该负责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8:14:42
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非常感谢!!在线等!!!!

当然有责任!难道物管管理财产的时候,还辨别哪些是业主的财产哪些是外来人员的财产么?

现在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由你妈妈告物业管理公司侵犯财产权。这根据的侵权行为。理由: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对于“侵害物权”四字,你妈妈可以作如下解释:
(1)从客观结果看,电动车在别人的辖区被盗。
(2)从主观原因看,是由于小区管理单位没有尽安全保卫义务,疏忽大意引起的。小区管理单位对辖内财产尽保卫义务,而不是单对业主财产尽保卫义务。举个通俗的例子,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难道我们就可以随便抢偷冲击么?
(3)从因果关系来看,电动车在物业小区被盗,与小区管理单位管理疏忽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由你妈妈的朋友告物管。这根据的是合同关系。理由:你妈妈的朋友和物管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构成合同关系,他支付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提供包括财产保管等一切服务。注意,保管物不一定是合同当事人的所有物,而是占有物即可。举个通俗的例子,你开着你朋友的车去停车场,停车场的人就必须要保管好那部车,而不问这部车是不是你的。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你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

没有责任,因为你妈妈的电动车是在别人管理辖区被盗的.没有交纳物管费用,没有理由负责.况且就中国目前的法制状况和物管现状,就算是在自己小区掉了东西赔偿起来都相当麻烦.所以还是自认倒霉吧,你顶多可以道义上谴责一下他们,让他们负责是不可能的.无能为力,表示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