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要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4:48:52
请全面细致的回答,比如:
1.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及其原因。
2.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公允价值模式及其原因。
等等等等。
对你自己也是个学习巩固的过程不是吗?
不欢迎转帖。
谢谢!

首先要搞清什么是“留存收益”以及“期初留存收益”。
  留存收益就是企业在其开业以来累积的利润减去分配给投资者的红利以及用税后利润支付的其他项目(譬如用于扩大再生产、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增加注册资本等),之后留存未来企业发展生产和增加职工福利的利润。在资产负债表中表现为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项目的余额。
  期初留存收益就是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项目的年初余额。
  在什么情况下要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呢。总的来讲企业需要对以前年度的损益进行调整时,就应该而且必须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举例说明:
  假设某企业2014年底计提企业所得税5万元。到2015年5月份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觉应缴2014年的企业所得税是6万元,当时少计提了1万元,需要调整(是减少)以前年度的损益1万元。这时该企业的会计做了如下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
  贷:应缴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10000

  借:利润分配——法定盈余公积金1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9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由于取消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以上分录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直接转入“利润分配——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根据上述分录严格来讲,这1万元不应该在2015年的报表中体现,因为这时2014年的事项。以上分录这1万元计入2015年5月份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后,当月就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转出,转入利润分配的两个二级科目。这时2015年5月份的报表就出现了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的当年净利润勾稽关系不一致的现象。
  为了使不同年份的经济业务正确地反映在不同年份的报表上,上述调整事项的分录在编制会计报表时不应该按常理将这1万元作为当年的发生额,而是应该调整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即,将资产负债表中“利润分配——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两个项目的年初数分别减少1000元和9000元。至此,才实际完成了以前年度损益对年初留存收益的调整。

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