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极其相互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6 02:43:05
法律专业论文 3000字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原则是由若干规则和一些规则的例外组成,其中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构成了它的基本法律框架。
  无歧视待遇原则 又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是关税贸易总协定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其涵义是: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和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 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也给予对方,但最惠国待遇原则附加了很多例外,其中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普遍优惠制,即发展中国家可以从发达国家获得特别的优惠待遇,但它们对发达国家不作相应的减让。
  国民待遇原则 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议中,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的总体水平,在发达国家中大体维护在4%以下,发展中国家约为10%左右,在“乌挂圭回合”后的世界贸易中,出现了大约20项产品的零关税。
  互惠原则 是指利益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在国际贸易中是指两国相互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任何缔约方除征收捐税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透明度原则 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外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捐税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账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便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熟悉它们。《中国电力报》2001.11.22 文/夏凉
  http://www.ntem.com.cn/ntem/show.jsp?informationid=200112031012504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