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acco125125老师:关于新准则下研究开发费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6:08:27
例:2007年初,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型技术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一项专利权。该公司在当年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成本562万元、直接参与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804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的其他费用234万元,共计16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32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58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发生的支出700万元。2007年底,该项新型技术已经用于产品生产而达到预定用途,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摊销其价值。2007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假定2008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仍为2000万元,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适用税率改为25%,除研发费用外,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4、2007年度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1)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0-(16000000×150%-9000000)=5000000(元)
应交所得税=5000000×33%=165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16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650000
(2)2007年末资产负债表日,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700万元,计税基础为零(因为税务上研究开发支出在发生当期已经加计扣除了),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700万元将于未来期间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义务,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7000000×33%=231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31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310000
也可以将(1)、(2)合并作如下复合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39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65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310000

请问,上述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否有误?新

你好。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研究开发费,准予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并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

因此,在税法上,上述研究开发费不形成无形资产,而是全部“费用化”,同时按该费用的50%加计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该研究开发费实际上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金额为费用的150%。注意“加计扣除”并非是指题中所谓的“加计摊销”。

所以,题中(假设题中研究开发费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

纳税调整前所得(利润总额):20 000 000元
减:会计上已资本化的开发支出:7 000 000元
减: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额:16 000 000 * 50% = 8 000 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5 000 000元

与题中计算结果一致。

题中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为:

纳税调整前所得(利润总额):20 000 000元
减:依税法全额扣除研究开发费:16 000 000元
减:依税法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8 000 000元
加:会计利润中已扣减的研究开发费:9 000 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5 000 000元

没有误差,都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