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六十四、六十八条解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8:30:02
六十四条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包括哪几种情形?
六十八条中,强制措施的程序?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一、这里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有二层含义:一是未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二是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责令整改、符合规划要求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二、个人觉得应该参照《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