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日与合同签订日期是否为同一天?(在线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2:58:58
某员工3月1日进厂,但公司3月10日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如为2个月,则试用期应从3月1日起至4月30日,但新劳动合同法中要求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请问合同约定期限应写3月1日起还是3月10起,如写3月1日起,则合同签订日期比合同约定日期推迟10天是否合法?

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1.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劳动合同:可以在用工之日签订,也可以在用工之前签订,还可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这三种不同签订日期的劳动合同均合法,并且劳动关系均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合同期:合同期起始日期与签订合同日期可以在同一天,也可以不在同一天。

4.试用期:试用期起始日期与合同期起始日期相同。

二、由此可知:
1.用工日期与合同签订日期可以为同一天,也可以不在同一天。合同签订日期晚于用工日期的,以一个月为限。

2.合同期可以写3月1日,也可以写3月10日。合同签订日期比合同约定日期推迟10天合法。

3.试用期起始日期与合同期起始日期为同一天。

合同从实际用工之日起即3月1日起。

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单位合同签订日期比合同约定日期推迟10天是合法的。

1劳动关系成立按事实成立日期应写3月1日
2合同签订日期比劳动关系事实成立日期推迟10天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一、应当按实际用工日起算试用期。这个应当如实计算,这是首要原则。
二、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推迟十天是违法,各种期限和工资福利的计算按实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