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有没有香港公民购买大陆房产赠与大陆子女的财产赠与公证书范本? 超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5:00:04

1.现实中的问题是必须先办理公证,然后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蔡仲翰“专家”的话有待法律界继续探讨。
2.如果是香港公民在内地办理公证,那么这份公证书与普通赠与合同公证书一样,不用加什么特殊内容。
3.如果是香港公民在香港办,需要找当地由司法部指定的律师办理。

具体问题没有范本可言。可以直接到当地公证处办理。

我不认为这样的公证文书有什么法律效力。

赠与合同通常认为它是实践性合同。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这个规定实际上表明赠与关系在处理不动产的时候可能会有例外。

但是,自从《物权法》从2007年10月1日生效施行后,我倾向于认为,赠与关系的处理,应严格的遵循实践性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不应当视为房屋赠与成就。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