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材料捐赠的核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1:00:21
2007年11月13日,B企业接爱A公司捐赠一批材料。A公司提供有关凭据表明该批材料的价值为10000元,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为1700元。捐赠过程中B企业以现金支付运杂费和其他相关税费600元,其中,运输费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5元。B企业的现行所得税率为33%。2007年度,B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为40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编制会计分录
各位,怎么做啊,

1、如果你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
借:原材料10000+(600-35)=10565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35=173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0565*33%=3486.45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10000+1700-3486.45=8213.55
贷:现金:600

按记入资本公积的8213.55调增应税所得额,调增所得税8213.55*33%=2710.47,无需进行账务处理,编制会计分录。

2、如果你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
借:原材料 10565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35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11700
贷:现金:600

按记入营业外收入的11700调增应税所得额,调增所得税11700*33%=3861,无需进行账务处理,编制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10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35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11735
现金 600

应缴企业所得税3872.55元(11735×33%),直接在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无需进行账务处理,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