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案件中原审已经出示的证据还要出示质证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2:58:34
请专业人士指教……谢谢

民事再审案件中,原审已经出示的证据是否还要出示质证,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在民事再审庭审中,仍是参照一审或二审程序进行,但因已经经过审理,故程序可以简化,对于原审庭审中双方无争议的、或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证据无异议的,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但是,如果该证据虽经原审法院认定,但结合申请人的其他新证据可以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请求的,则仍应该向再审法院出示,并由对方当事人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质证;或者该证据虽在原审中已经出示,但未进行质证、或未由法院进行认定,且对申请人有利的,也应该再行出示并进行质证。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就我认为,因为再审案件是按原审形式重新审判,基本程序也是按原审进行,而且是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审判的,法官基本不晓得之前的任何证据以及其证明力,所以再审证据出示程序照旧,理应出示,新证据应当再在庭出示。

当然!

要出示。再审和发回重审的都要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