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不大明白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0:41:30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法律有没有规定具体是哪些情形呢

1、没有规定,这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比如实践中就发生女方家庭暴力的按例,男方苦不堪言,最后法院肯定判离婚。
2、女方存在通奸情况的,也一般会判。
3、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对子女非常不利的,也可能判。

果然是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