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应该负担什么样的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23:52:45
一个车辆的实际车主,将车辆借给了一个没有驾驶执照的人驾驶,在驾驶过程中该人出了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看过了事故现场后,在六个月之后才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且在六个月之中将车辆返回了车主,且车主拿回车后就下落不明了,而且当时驾驶车的人也下落不明.使得事故受害人在出院后求偿无门,请问,在这次事件中,交警部门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第一、交警将车辆返还给车主,这并不违法,在作出《车辆技术检验鉴定》后,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对车检有异议或者没有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那么交警就应当把车辆返还给车主。
第二、交警在6个月后才作出事故认定,这很明显不符合《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按规定,交警应该在事故发生后20日内作出《车辆技术检验鉴定》,如果当事人无异议,没有提出重新检验,那么交警就应该在车检作出后5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以上属实的话,交警部门应承担渎职的责任。具体办案人应按国家法律惩罚。经济损失赔偿费用由交警部门承担。

要看交警有没有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办理,一般交警都会书面告知你到法院封存对方车辆的,你不提出封存,那么交警就有权把车发还给车主了。

交警部门一般不会犯这么低级的错误,事故发生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需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至于放车,是法律所允许的,除非你在认定书下达后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会依法查扣车辆。
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一般事故的,双方同意调解的,可以组织调解一次,如有异议,上面写了,可以向上级单位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至法院,所以你起诉不了交警部门。

交警没有责任
交警的职责是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
对民事赔偿部分,如果双方当事人请求交警帮助调解,交警可以帮助调解,对调解有不服的,交警没有责任.
扣车,是为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取证,不失为受害人作财产保全,取证结束后,当然要发还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