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货中的增值税发票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5:28:03
我公司2007年11月份采购货物一批,对方当月收款发货,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公司当月人证抵扣。到2008年3月,发现货物有问题,需要部分退货,对方同意退回。请教各位,在帐目及增值税发票方面,我公司应怎么处理?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问题中的情况属于部分退回,那么你公司可以向你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退回部分货物,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交给销售方,销售方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红字发票予以冲减。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按合法的手续要求对方开具红字发票(退多少就开红字多少),在帐务处理上:
借:银行存款(对方退回的货款)
借:原材料(负数)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