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形成共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1:30:40
王某、李某夫妇分别于1996年、1998年死亡,他们有一个独生儿子李立。李立于1954年与张某结婚,生育有四个子女。2005年张某死亡,在此以前李立对父母的房产未办理任何手续。2008年1月,李立想将其中的房子给他其中一个儿子,办理继承无任何问题。但赠与房产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李立可以直接赠与房产给其中一个儿子。理由是李立现在才继承的房产,妻子已经死亡,该房产不形成共有,可以直接赠与房产。另一种意见是李立的父母分别死于1996、1998年,继承从人死亡时开始,当时李立的妻子健在,该房产应为李立夫妇的共有财产。李立不能个人赠与房产。上述两种意见的分歧在于遗产取得的时间问题,如何解决?有无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

房子其中的一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由李立和其子女共同继承。所以说不是不能够直接的赠于的。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