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该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3:26:46
王某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国有公司工作,该公司经济效益很好,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所有员工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王在公司工作四年后因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公司以已为其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为由,停发了王某的工资,要求王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有关医疗待遇。3个月后,公司决定发给尚在住院的王某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认为,公司不发给王某病假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机构责令公司补发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该案?
详细解析一下啊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意,病假工资和工资并不等同,一般称之为病假补贴,不多。
二、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要弄清楚一下几个问题:
一是还在规定的医疗期呢吗?
二是公司以什么原因辞退?理由不合法,仲裁会撤销决定的。
三是公司给予的补偿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