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必要劳动量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4:41:01
跟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劳动产品在没有成为商品的时候,其消费者与生产者没有分开。每个人各自生产自己所需要的产品,都由他自己以及亲属消费。对于每一个这样的生产者而言,“社会”一词只有一种含义,就是指与他同样的其他人。在这种情况下,一种劳动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就是大家为生产这种产品平均必须使用的劳动量。由于这时产品没有被用来交换,所以,这样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并不决定产品相互交换的比例。

在劳动产品成为商品的时候,生产者与消费者是分开的。每个人的产品都供别人消费,每个人又都消费别人的产品。对于任何商品的生产者而言,“社会”和“社会必要劳动”这两个词都可以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意义的社会,是指由同种商品的众多生产者组成的群体,这种意义上的社会不涉及商品的消费者,所以只是片面意义上的社会。在这种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是指这种群体生产同种商品平均付出的劳动量,可以称为“社会生产者平均必要劳动量”。这样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也只是片面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量”。这种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不是商品交换价值的本原或基础,不决定商品的交换比例,因为任何交换都是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进行的,交换比例应该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决定,不应该由生产者单方面决定。即使是所有的生产者,也只是生产者,不是消费者,由所有的生产者共同决定,仍然是由生产者单方面决定。

第二种意义上的社会,是指由同种商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组成的共同体。这样意义上的“社会”,才是全面意义上的“社会”。在这样的意义上,对于商品的生产者而言,“社会”就是交换的对方,也就是商品的消费者。只有这个意义上的社会,才是商品社会,不是自给自足的劳动产品的社会。在这样的意义上的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应该是商品的“消费者必要劳动量”。这才是全面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量”。

任何商品交换活动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是:进行商品交换的双方对于对方产品的生产能力都低于对方,也就是说,双方商品的“消费者必要劳动量”都大于其“生产者必要劳动量”。供求关系对双方商品交换的比例的决定,只能在这个前提条件下进行。离开了这个前提,即有一方认为对方商品的消费者必要劳动量不大于己方商品的生产者必要劳动量,就会宁愿自己生产对方的产品,也不愿与对方进行交换,交换活动就不能进行。网上下的,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