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21:04:11
抽逃出资罪的经济损失如何界定?

我国刑法第159条规定了抽逃出资罪,但是对于抽逃出资罪的含义目前并无具体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2005年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但该条例也未对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给出明确的含义。

从法律理论上讲,无论是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还是抽逃出资罪,其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你将公司资金转到个人账户上的行为,虽从客观上符合抽逃出资(罪)的一般特征,但是在主观上,根据你的陈述,是因为公司暂时未领到发票而未能展开经营,并且你后来又及时将款转回公司,因此难以认定你在主观上有抽逃出资的故意,因此我们认为你的行为不构成抽逃出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