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离职,但不知公司这行为能否成为我的理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8:36:40
2006签订5年合同,想辞职,不过补充协议里的赔偿条款说要赔6个月的工资。不想赔,公司要求每两周一次周六的例会,必须到公司,而且都要花一天时间,我想这可以构成离职不赔的理由吗,是否违法,公司不曾支付这一天的钱!

1虽然公司的做法有问题,但如果你以这样的加班费不付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还是不充足的,存在法律风险.
2\如果你没有接受过企业的特别福利待遇,不如房产,出国培训,单位是不能要求你必须服务的期限的,违约责任的约定也是有问题的.

如果你想单方提前解除,还是寻找更有利的证据为妥当.

你1个月不去公司不就成了。。公司就开除你了。而不是你辞职。

开除要进档案的好么
假如你不赔6个月的工资。他不把劳动手册和档案给你,你怎么找下家

建议你好好看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上面规定了6种辞职的条件,符合的话,不仅可以辞职,而且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现在的用人单位难免有不规范之处,只要你抓住其中一点,即可辞职,又能得到经济补偿金,何乐而不为?

还有要说的是,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两种违约金:服务期违约金和竞业违约金,你所签的违约金条款,是劳动合同法所禁止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你仔细看看,有这六种情形,你可以提前一个月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二者的区别是,是否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单位。另外,要说的是,这样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