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5条怎么理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1:21:27
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这其中的“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扣缴义务人就是企业单位?个人是什么?不是说个人所得税可以自行申报,或者有单位代扣代缴吗?怎么按照这个规定单位变成有必然义务去代缴税了?
能就这条里边“个人”含义讲解一下吗?另外人员A偶然性为某单位提供劳务,那么这个单位有必然要给A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的义务吗?所谓自行申报是不是指,既然可以自行申报,单位就没有为这种一次性劳务申报税的义务了?

自行申报与代扣代缴是两种方式并行的。
扣缴义务人就是企业单位,发放工资时必须履行法定的代扣义务,否则是要受处罚的。
个人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需要按规定自行申报。

自行申报是执行的申报程序,而不是缴纳程序。个税还是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