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还无法确认就宣布逮捕,这样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2:30:25
有位朋友因为涉嫌受贿罪而被检察院拘押了,目前他自己坦白以及检方查实的的确是收了一些钱,但是这笔款项并没有到定罪的范畴(不到定罪的范畴是检察机关说的)。
本来只要家里面的人去把钱赔了以及交些罚款就能把人放出来了。
但是后来却因为有个被检察机关抓住的家伙一口咬定这位朋友也收了他的钱(加上前面认了的那笔,可以定罪了),这下也就闹得这位朋友没能出来。
前两天检察机关忽然宣布逮捕了这位朋友,现在问题来了:这些检察人员除了有那个咬定这位朋友受贿的口供外,并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来证明确有其事!
那么在前一个罪名达不到定罪标准,而另一个罪名却无法做实的情况下,还对这位朋友宣布了逮捕,请问检察机关这样的处理合法吗?
能否告诉我合法的相关依据?

是合法的。逮捕只是刑事强制措施,不是刑罚。犯罪嫌疑人最终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要看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总之不一定会追究刑事责任。
  在行为人被逮捕后,可以聘请律师进行维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如果您的朋友真的只收受了不到构成犯罪数额得钱的话,那就先别担心。因为这只是审问嫌疑人的需要。
  如果也收受了另外一部分钱,那就要想办法了。

  《刑事诉讼法》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一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九十四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