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与诈欺的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5:45:27

诈欺是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各国法律均认为,因受诈欺而订立合时,受欺骗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在英美法中,诈欺分为两类,签字诈欺和缔约诈欺。签字诈欺是指诈欺方通过对所签的合同作不正确的陈述和说明骗得对方签字。如签字时故意以另外的合同代替本来要签的合同。签字诈欺使合同无效。缔约诈欺是指在谈判中,一方以诈欺性的陈述骗取对方的同意。要证明诈欺,受害方必须证明以下内容:一是对方对有关的重大事实作了不正确的陈述或隐瞒、不公开上述事实,而他知道所作陈述是虚假的或无法确定其真实与否;二是对方具有欺骗和诱使另一方对其不正确陈述产生信赖的意图;三是另一方确实合理地对上述不正确的陈述产生了信赖;四是他因此受到损失或损害。受诈欺方可以要求金钱赔偿,也可以宣布合同无效。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可能采用的一切救济措施,受诈欺方均可采用。

  法国民法典对这一问题规定,如当事人一方不使用欺骗手段与伎俩,另一方当事人显然不会与之缔结契约,在此程度,欺诈为契约无效之原因。由此可见,诈欺的结果将导致合同无效,但是法国民法典又规定:欺诈不得推定,应当证明之。

  我国合同法对于欺诈手段所订立的合同,规定无效。

  欺诈

  张俊浩先生认为:“所谓诈欺,即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进而作出迎合性的意思表示行为。” 王卫国先生认为:“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用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歪曲、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段,致另一方当事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而进行的民事行为。” 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诈欺,系故意使人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可谓系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权益。”

  从这几位学者关于“欺诈”的认定有一个共识:即在通常情况下,构成欺诈行为须有行为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即一般是作为构成欺诈。这就产生一个问题:通过不作为,欺诈行为能否成立?如果成立,在何种程度上成立?

  在欺诈民事行为中,受欺诈者因陷入错误而作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其本质上欠缺意思自由,是一种不适格的意思表示,从而也就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