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时间长短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9:35:32
我是2007年8月份在现公司开始工作的,公司与我约定的是试用期三个月,07年12月份与我签定的劳动合同,并开始上保险。今年4月份我想提出辞职,请问我是否可以向公司提出给我补缴试用期三个月的保险,劳动法是否有这一规定,保障我的权益。这与新旧劳动法有关系吗???
现在很困惑,希望了解劳动法的前辈能帮帮忙,谢谢了!!!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应该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