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婚姻状况,是否可以分配遗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9:19:23
我姑妈和姑父是表兄妹。于1983年结婚,有结婚证。婚后二人未育有子女。我姑父于2006年年初去世,这几天,我姑父的儿子(姑妈和姑父是再婚,姑妈没有小孩,姑父和其前妻育有二子,其中一子从13岁随姑父及姑妈生活,至今已有35岁)要求姑妈分家。

现在有这样几个问题:、
1、因为姑妈和姑父存在血缘关系,虽然领有结婚证,但是不知法律是否承认?
2、这种婚姻状况,我姑妈是否依然可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及分配份额分配?
3、随姑父前妻生活的子女(在离婚时已经判决为前妻抚养,现也已经成人)是否有权利要求分配遗产。

1、根据《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
第7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四)……
所以,你姑妈和姑父的婚姻属无效婚姻。法律不予承认。
2、根据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所以,你姑妈不能以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你姑父的遗产。
但是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2001年12月通过的第15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除外。也就是说,你姑妈可以主张跟你姑父生活期间的财产的一半,但是有证据证明只归你姑父一个人所有的财物就不行了。
3、根据《继承法》第10条: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管你姑父的儿子判给谁,是否成年,他都有权要求分配遗产。(除非其有继承法第7条行为而丧失继承权)

1.属于婚姻法所禁止的无效婚姻。
2.可以继承遗产。
3.其他子女有权利要求继承其生父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