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理型权威的构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1:13:58

法理型权威: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相适应的权威类型
  当历史进入20世纪,社会主义国家的出现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促成了人类政治文明的质的变化,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将人类政治文明形态推进到了最高层次。政治权威在政治文明发生质变的同时,从应然角度进行分析,也必然发生质的变革,过渡到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形态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理型权威。社会主义法理型权威也可称之为社会主义宪政权威。
  所谓宪政是指“国家依据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民主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11〕其通常包含三个基本原则:一是法治原则。宪政是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政治,其特点是以宪法和法律而不是以个人为最高的政治权威。二是民主原则。宪政就是民主政治,其实质是用宪法确立民主制度,确保人民主权和国家权力运用的民主化。三是人权原则。宪政权威即强调充分体现人民主权和法治原则的宪法的至上地位。尽管资本主义社会也宣称宪政的作用,但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局限性,其依照的宪法和法律并不可能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因而资本主义宪政的实现只能是形式上的,而在实质内容上根本不会达到宪政的要求。“真正的宪政不仅需要民主这个事实,而且需要使广大劳动人民真正获得政治和经济上解放的社会主义这个事实”。〔12〕所以可以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在资本权威基础上构建的法理型权威是其存在的最高类型的权威模式。而人类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体现的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政治形态,其制度架构和实质均反映出真正的人民主权原则,与其适应的权威模式必然是超越资本主义法理权威的社会主义宪政权威。因而我们认为,第一,社会主义宪政权威是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相适应的权威形态,它是在扬弃资本主义法理权威和资本权威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充分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要求,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性,即以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来体现人民的利益,在民主的基础上实现法治。第二,社会主义宪政权威与资本主义法理型权威由于在阶级性上的差别带来了法律和宪法在人民性上表现的不同。宪政权威更强调宪法的作用,从宪法的高度进行国家治理,比法理型权威更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在价值层面,宪政权威体现社会正义,并以人民主权为最高原则。但宪政权威是以法理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