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与日常生活的联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1:51:08

价格会反作用于生产,商品价格的高低也会影响公民的消费水平,如果价格高,消费者会减少对这种商品的购买,同时,也会增加这种商品的互为替代品的消费,价格太高,不利于公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反之,消费者会增加对商品的购买,也有利于公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价格法与日常生活的联系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的发布和执行,不仅标志着我国市场监管法制化的进步,也是基于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价格调控手段创新,将有助于抑制“跟风涨价”等非理性行为对物价涨幅的推动,稳定市场预期,进而有效配合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切实防止明显的通货膨胀发生。

正确理解《实施办法》,以下几点应予重视:

1、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但法律条文毕竟是粗线条的,必须有具体的执行办法,才具有可执行性。1997年12月颁布《价格法》后的10年间,由于我国物价长期处于稳定状态,具体的执行办法一直没有明确。这次出台的《实施办法》,对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范围、对象、程序、违规的认定标准与罚则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终于使《价格法》第三十条具有了执行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看,也可将《实施办法》视为《价格法》第三十条的实施细则,它使《价格法》为主体的价格法规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2、辅助性。物价上涨的根本原因是供求失衡,或是需求大于供给,拉动价格上涨;或是成本增加,推动价格上涨。解决供求失衡问题当然应主要靠供求总量调节。目前,我国市场调节价在商品和劳务总量中的比重达90%以上,市场机制已居主导地位。避免明显通货膨胀的根本措施,显然也应是供求总量调节,或扩大供给,或抑制需求,或二者兼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属对微观行为的限制,肯定不能起主要作用。所能期望的,就是在总量调节措施效果尚未显现之前,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稳定人心、防止事态恶化。对此,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认识也是清楚的,已明确地将之界定为特定条件下宏观调控的一种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