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避孕失败时,男方是否有权要求堕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8:13:03
男方从事特殊工作,经常往返于全国各地,很少回家,因此男方的态度一直是不生育,一次发生关系后两人发现可能避孕失败,男方要求女方去医院采取措施堕胎.

女方在娘家的极力劝说下生下孩子,男方后来才得知.女方的做法是否有过错?如果此事发生时男女双方没有结婚,男方是否有权要求女方单独承担抚养义务?如果已经结婚,女方又需要做何补偿?

如果男女双方在婚前做约定,是否能更有效地保证男方不生育的意愿得以实现?

我会采纳依据最详细,针对性最强的回答.

一、在任何情况下,我觉得男方无权要求女方堕胎,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如是未婚所生的子女,视同婚生子女,作为父亲具有同样的抚养义务。
  婚姻法: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在这方面,女方不存在过错。

  四、如通过婚前约定不生育,如女方违反,男方同样不能免除上述责任和义务,因为这些责任和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律性规定,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和规避。

  目前法律都是从保护妇女、儿童的角度出发倾向性法律保护,所以,我觉得切实可行的唯一的办法是男方自行去做节育手术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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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男方是否有权堕胎

一般来说 这是双方商量的结果

至于女方 明显没有任何过错

如果没有结婚 这个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 不能要求女方单独抚养

结婚了 那更不用说了 双方有共同抚养义务 男方没有权利要求女方作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