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我国制定税收基本法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04:14:28

制定税收基本法,保障纳税人权利实质所归

尊重人权、以人为本,在税法领域必然要求体现为纳税人权利本位。制定一部系统彰显纳税人权利、促进纳税人权利充分行使的《税收基本法》,是尊重人权、以人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

(一)基于宪政理论的纳税人权利保障

宪政视角下税及纳税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使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纳税人权利的保障依赖于一个依法征税并合法用税的政府的塑造,纳税人人格尊严的实现和自身的全面发展也离不开税权的有效控制,这就需要有《税收基本法》来作为支撑。国家的正常运行离不开税,“不征收与开支金钱任何政府都无法存在”[8]正如马克思所说:“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共和国以收税人的姿态表明了自己的存在”。[9]宪法上税之概念的正确界定,更好地体现了税的宪政价值及意义,为纳税人权利提供了宪法上的切实保障,也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打开了一扇法治之窗,找到了切入点。宪法上税的概念应体现人权保障价值。税的开征势必会触及公民财产权和个人及组织营业自由权,所以税的开征并不是说只要完全符合宪法上对税形式特征的规定,国家就可以任意开征税。虽然目前我们已有些许通过具体的诉讼途径来主张纳税人权益案件,但是如何在程序上设置听证程序,从而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而不是由个别领导来决定该部分税应用于何项开支,不失为避免某些领导片面地追求政绩而大搞“形象工程”的有效制度安排。

总之宪政语境下的税是以人权保障为终极价值,以严格立法程序为基本方法,以规制税务立法权、征税权和用税权为基本理念,以无偿性为基本特征的一种国家征收内容。我国传统上对税之概念的界定,一贯强调税的“强制性、权力性与无偿性”,并以“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取得”为其首要职能,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尤其是财产权的保障却被置于次要地位,所以,在国家权力的强制下,以“公共利益”名义恣意“侵犯”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以致(征税)权力超越了本应作为其本源的(纳税人的)权利,并异化为权利的对立面。[10]

(二)基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理论的权利保障

现阶段,我国要保证纳税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在纳税人义务已较为明确的前提下,主要是保证纳税人权利的实现而纳税人的权利只有通过立法明确才可能得到保障。在西方国家,纳税人的权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