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禁业限制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3:41:08
大家好,我有一个疑问想请教大家,我毕业后从事一个行业5年了,07年离开了这家公司,当时从业时签订了技术保密协议,每年的保密费只有可怜的50元,并且只发了一年,但是只发了一年另外还有一个禁业协议,规定离职后,每年补发工资的1/3,但是我现在离开后已经有5个月了,公司没有这方面的补偿,由于跟以前公司的私人老板还算比较熟的,没好意思找他开口,其实我知道就算要了也没有,以前也有离职的同事要过,都闹得很不愉快,现在呢,有另外一家公司高薪请我去做项目主管,但是我不知道我以前签的那个保密协议有没有效果?还请大家帮我解答.(补充说明一下,以前那个公司想让我走,但是没有直接说,通过很隐讳的行政手段,我不想争,但觉得没有意思所以我就走了,个中原委就不细说了,我走了之后,在老总的授意下公司还给我颁了产品开发一等奖,发了奖金,但是这些我都觉得公司还是有些对不住自己,还是想从事原来那个行业,所以请懂法律的达人帮忙解答一下)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非常感谢,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只要公司没有按月支付禁业费,协议自动解除,因为我才离开5个月,公司会不会说到时一起结算给我

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

  1.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2. 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企业未支付补偿,违约在先,协议也会自动失效,对你没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有明文规定,违反明文规定的约定都属于违法约定,约定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