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法中,我有几个小问题想请教一下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3:15:35
1,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其接替人员既可以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也可以另外立新帐吗?
2,一个单位财务部门的负责人是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吗?
3,会计人员在记录会计帐簿时候发生错误并按照国家同意的跨机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了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了自己的签章,请问该会计帐簿记录是合法有效的吗??》
呵呵``谢谢大师哈``
第3个应该是 错的 啊``可是怎么就没人知道错在哪儿了类?第一个答案有争议``请给予一个权威的答案`麻烦大家了啊

1、不能另外立新帐,只能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
2、不一定的了,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有可能是财务部门的负责人,但是财务部门的负责人不一定非要是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这还要看单位各职能部门的划分情况。
3、当然是合法有效了。“跨机制度”是“会计制度”吧

1.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其接替人员即可以继续使用移交 的会计账簿,也可以另立新账。(×)(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要另立新账)

2.首先要明白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是否一样?

关于《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依据这一规定,通常我们认为,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核算与监督职权的负责人可称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由单位指定的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核算与监督职权的负责人为会计主管。不管怎么称呼,他们都是一个单位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的负责人

所以一个单位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可以是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

3.按照国家同意的跨机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了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了自己的签章,个人觉得应该会是合法的

第一题,是不能另立新帐的,因为你不可能再根据新到任的会计来编制科目什么的,就使会计帐簿不能延续了。到时候查帐都没得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