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患乳腺癌的精神病患者,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法院可以判离婚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2:10:46
一女士患精神病近十年,去年春将丈夫左眼用锤击盲。秋天查出该女子患乳腺癌,手术治疗后进行化疗。化疗二次后刚回家,屁股未坐热,丈夫就把签了字的协议离婚书放在该女士面前,该女士不同意。男士起诉到法院,法官要判离婚。
法律允许这种情况下离婚吗?
不知道哪个法律条文可以保护该女士?因为该女士患了乳腺癌晚期,而且该女士不想离婚。

请不要答非所问好吗

准予离婚的条件:
如果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只是对财产或子女问题有争议而诉请法院解决的,应准予离婚。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如何认定感情是否破裂,在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本案这种情况,孩子是不会判给男方的,因男方患有忧郁症,孩子与其共同生活,不利于成长。
理由如下:

这个可不是一般人能知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