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会计和税收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1:48:36
1、例如某企业11月底本年利润20000元,12月用产品8000元进行职工福利,公允价10000元。另外企业购进10000元的原材料,进项税已抵扣。假设本月无其他业务,无其他调整项目。
按会计制度企业作如下帐务:
购进时:借: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税增值税(进)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时
借:职工福利 9870
贷: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金-应税增值税(销)1700
应交税金-应税城建税 119
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 51
会计利润=20000-119-51=19830
用于福利应调增所得额 10000-8000=2000
应纳税所得额=19830+2000=21830

然而按税法规定:
应纳增值税=1700-1700=0
城建、教育附加也应为0
应纳税所得额=20000+10000-8000=22000

这样造成了账上计算出的所得额、城建税、教育附加和税法上计算的不一致了。该怎么办呢?
2、在检查调整帐务时,检查出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等应补增值税的何时考虑城建、教育帐务处理呢,在计算所得额时哪些城建税、教育附加不影响所得额呢?

{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时
借:职工福利 9870
贷: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金-应税增值税(销)1700
应交税金-应税城建税 119
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 51 }
这部分存在问题
因为城建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都是按已交增值税提取的,应交是1700-1700=0
所以城建等都为0

税法上视同销售,相关税费照交;会计上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