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设租赁物与工程款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1:00:49
我目前碰到一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订立一租赁合同,甲公司为出租人,乙公司为承租人。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租一房屋预开设一商场,乙方自行负责装修,同时合同约定在双方合同解除后,因乙方装修所形成的不可移动物归甲方所有。
乙方在装修时,与丙方签订了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丙方为乙方施工装设该商场的消防设备。工程竣工后,乙方无力支付工程款。
我作为丙方的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判决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甲方与丙方无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但我认为既然所有权是归甲方所有,甲方应付有连带责任。
我正要写上诉状,请各位专业人事能否帮忙分析一下。同时在回答时请写明法律依据。
非常对不起各位,当天我写的当天落了一点,是在一审庭审时,甲、乙双方已经明确表示双方已经解除了合同。因为乙方拖欠甲方租金,甲方已与乙方解除合同,并将房屋收回。另外,请大家在写明具体法律依据,包括具体法律条款。谢谢

1、甲乙双方约定“在双方合同解除后,因乙方装修所形成的不可移动物归甲方所有”,即:不是全部装修为甲方所有,且甲乙双方合同未解除,甲方所有的只是可期待的利益,而不是当前权益;
2、甲方因他人合同行为获得的利益,甲方仅在该可得利益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债务,即你们可以将工程进行拍卖(如果可行的话),而不是要求甲方为一个没有体现其任何合同意思表示的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于法说不过去;
3、你不如设法看看乙方还有什么财产可申请保全的。

恐怕官司很难打的赢

该案例中,甲方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物权法》,甲方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甲方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乙方即取得合同期的房屋使用权,乙方负责装修,合同解除之后,甲方才能享有对新增不可移动物享有所有权,这里就可以看出,甲方在合同未解除之前,乙方是新增固定物的所有权人,甲方相对该固定物并无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