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演唱会临时调价!!我们应如何维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6:25:18
我是代表群体问问题的。

大概从去年12月份就有消息说东方神起要来上海开演唱会,1.2月份的时候,各大票务网站就可以订票了,当时的票价是内场一区1880 二区1580 三区1280),看台580/480/280/180 是后来原定是3月出票的,后来一再拖延到4月才正是出票,而就在出票的前两天他们主办方突然临时调整票价,内场的摇滚一二三区一律1280(原来是一区1880 二区1580 三区1280)而内场的580摇身一变变成980,可是明眼人都知道内场能容纳多少人,看台能容纳多少人?

主办方明显是以“降价”为名实则“涨价”!而且很多人都是跟吧里,论坛里团购的,这样一变,让我们损失了很多时间,经历和心情!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想问的是如果说我们在1、2就汇款的人是不是已经与主办方形成了交易关系?他们中途变价是否违约?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录音,汇款单,票据,与票务交流的短信这些是否能作为证据?

另外我们还有一小部分人没能顺利换票,有的早就汇款的亲被人告知,已经没有1280的票了,只有980的,乐意要就要不要拉到(蛮横的语气)。我们该怎样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希望精通法律人士回答,跪谢!
拨打12315说什么呢??

在1、2月份就汇款的人已经与主办方形成了合同关系.主办方中途变价是违约行为.

  解释如下:主办方向大众公布票价是XX元,就是向大家发布订立合同的要约.观众认为这个价格合适,就答应了以这个价钱订票,就是观众发出的承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可见,主办方在1,2月份公布的票价,是商业广告,这就是要约邀请.已经汇款的客户,为履行要约准备了工作,对自己的承诺履行了义务.因此,和主办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主办方临时改变票价,属于违法合同的行为.

  你可以向票务公司索赔.如果已经汇款订票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