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9:31:30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巴州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巴中市统计局、巴州区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度城镇非农业人口可支配收入和农村人口人均纯收入的数据(城镇人均为5888元,农村人均为1968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及收养子女的,按以下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对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包括过去违法生育未处理现在发现的,以200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按6倍征收,城镇非农业人口为35328元,农村人口为11808元。
  二、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3倍征收,城镇非农业人口为17664元,农村人口为5904元;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9倍征收,城镇非农业人口为52992元,农村人口为17712元。
  四、符合再生育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1倍征收,城镇非农业人口为5888元,农村人口为1968元。
  五、符合再生育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2倍征收,城镇非农业人口为11776元,农村人口为3936元。
  六、不符合规定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12倍征收,城镇非农业人口为70656元,农村人口为23616元。再继续违法生育的,逐胎加倍征收。
  七、收养他人子女期满6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的按上述第一条标准征收。
  八、上述七条范围的被征对象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征收;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按城镇人口计征标准征收。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纳入社会抚养费一并征收。
  上述计征标准,从2005年4月1日起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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